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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关于领队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旅游监察 2017-09-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旅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局: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就取消“领队证核发”许可对《旅游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八条至第一百零三条的相关规定作了修改。201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公布的《旅行社条例》,以及2016年12月12日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修改公布的《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领队管理由资格准入制改为备案管理制,旅游主管部门不再对领队从业进行行政审批。为贯彻实施有关旅游法律、法规和规章,现就领队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领队人员学历、语言能力、从业经历条件的认定


(一)大专以上学历。包括普通高校、成考、自考及国家承认的其他形式的具有大专及以上的同等学历。(详见附件2)


(二)语言能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通过外语语种导游资格考试;2.取得国家级发证机构颁发的或国际认证的、出境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对应语种语言水平测试的相应等级证书。(详见附件3)


(三)从业经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两年以上旅行社业务经营经历;2.两年以上旅行社管理经历;3.两年以上导游从业经历。(详见附件4)


二、关于边境旅游领队、赴台旅游领队的条件


(一)边境旅游领队。从事边境旅游领队业务的人员,应取得导游证,并与委派其从事领队业务的、取得边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学历、语言、从业经历等条件由边境地区省、自治区结合本地实际另行规定。


(二)赴台旅游领队。从事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领队业务的人员,应符合《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暂不实施在线备案。


三、关于领队备案、取消备案流程


(一)与出境社、边境社签订劳动合同并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完成换发电子导游证的导游,登录自己的平台账号上传本人的学历证书、语言等级证书及劳动合同的扫描件。(语言等级证书备案功能将于8月31日启用


(二)出境社、边境社登录“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使用“领队备案管理”功能,将符合条件的导游备案为领队。(边境旅游领队备案功能将于8月31日启用


(三)出境社、边境社取消领队备案的,可登录“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使用“取消备案”功能取消领队备案。


领队应当对其填报、提供的学历、语言能力、从业经历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旅行社应当严格审核领队填报、提供的有关材料。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取得领队备案、从事领队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对领队依照不具备领队条件从业、对旅行社依照委派不具备条件的领队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关于原有领队备案事宜


根据《立法法》第九十三条和《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的规定,2013年10月1日《旅游法》施行前已取得领队证(被依法吊销的除外)、且于2017年10月1日前持有导游证的人员,可按照《旅游法》施行前对领队学历、语言、从业经历等的有关规定, 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上备案后,继续从事领队业务。


请各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将2013年10月1日《旅游法》施行前已取得领队证(被依法吊销的除外)、且于2017年10月1日前持有导游证的人员,按附件1表格模版汇总后,分别以纸质、电子版两种形式,于2017年8月31日前统一一次性报送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请各地认真负责、公正严谨地做好此项核报工作。



附件:

1.原有领队人员名单汇总表(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下载附件)

2.领队人员大专及以上学历要求的细化标准

3.领队人员语言能力等级认定最低要求的细化标准

4.领队人员从业经历条件的细化标准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


2017年8月14日


(联系人:江伟,

电话:65201338,

邮箱:ldc@cnta.gov.cn)







文章出自吉林省旅游监察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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