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理低价游”实际上属于违法行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采取行动,治理旅游市场秩序,杜绝“不合理低价游”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既是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构建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的必然选择,也是维护法律尊严的必要之举
“不合理低价游”是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毒瘤,不仅损害旅游行业声誉,侵害旅游者权益,最终也将影响旅游业的整体发展质量。因此,下大力气、加大力度,整顿旅游市场秩序,杜绝“不合理低价游”,是保障旅游产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必要之举。
今年以来,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家旅游局先后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6〕5号)和《国家旅游局关于组织开展整治“不合理低价游”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和旅游主管部门,加快建立权责明确、执法有力、行为规范、保障有效的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进一步解决扰乱旅游市场秩序、侵害旅游者权益等突出问题;在全国组织开展整治“不合理低价游”专项行动,并按照“属地管理、部门联动、行业自律、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原则,建立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旅游市场执法、投诉受理工作的有效协调机制;严厉打击“不合理低价游”,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努力使“不合理低价游”问题得到有效遏制,企业诚信经营市场环境得到显著优化,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让旅游者体验到优质服务,促进旅游产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从今年国家连续的市场治理行动来看,反映了政府对旅游市场“不合理低价游”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治理的决心,也反衬出这些市场乱象已经到了非彻底解决不可的地步了。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我国旅行社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一直发育不全,竞争手段长期停留在价格竞争这个最简单、最低端的层面,甚至出现零负团费现象,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也大大损害了旅游者的利益、旅游行业的声誉和旅游产业的发展质量。
我们知道,在任何一个产业领域,只有产品经营有合理的盈利空间,该产业才能够实现健康和可持续发展。企业之间以价格为杠杆进行市场竞争本来无可厚非,但价格的升降幅度必须在合理的范围内,低于成本的定价必然会损害整个产业的利益,并最终影响整个产业的发展质量,甚至整个行业的生存。因此,不合理的、低于成本的超低价格,看似是企业与消费者之间“愿打愿挨”的自愿交易,但其利益相关者却不仅仅是买卖双方,这涉及整个旅游产业和整个旅游行业的利益。旅游法第4章第35条明确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因此,“不合理低价游”实际上属于违法行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采取行动,治理旅游市场秩序,杜绝“不合理低价游”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既是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构建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的必然选择,也是维护法律尊严的必要之举。
笔者认为,打好根治“不合理低价游”这场攻坚战,要从以下4个方面着手:
一是要加大集中治理力度,杜绝“不合理低价游”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不合理低价游”是一个顽疾,个别旅行社长期以来一直在使用这种手段进行市场竞争。为此,治理必须加大力度,检查、监管领域要实现对供应商、组团和地接旅行社、各类宣传媒体和途径进行全面覆盖,不留任何死角,彻底斩断“不合理低价游”的源头,对已发生违法违规的企业进行依法处罚,对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者,启动退出机制,依法将其清理出旅游行业。
二是要建立长效机制,严防“不合理低价游”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抬头和复苏。市场治理不是一蹴而就的运动式工程,必须建立长效机制,长期不懈,就像《国家旅游局关于组织开展整治“不合理低价游”专项行动的通知》所指出的那样,要建立健全旅游执法机构,强化旅游质监执法队伍建设,承担全面受理旅游投诉、开展旅游服务质量现场检查和旅游行政执法工作。在这种常规机制的保障下,把市场监管作为日常工作的重点,特别是要把监管工作前置,通过定期、不定期对旅游企业的宣传广告、与游客签订的合同、行程单等的检查、监督,让那些图谋不轨的企业不敢违法违规,也没有机会违法违规。
三是要建立旅游价格评估和发布制度,形成可衡量并能够实时监控的价格监管体系。为杜绝“不合理低价游”现象的抬头和复苏,旅游及价格管理部门应建立科学的旅游价格评估和发布机制,让旅游的价格信息完全透明、公开,让那些不良企业无法在技术和信息上蒙蔽、欺骗消费者,对发现的不良苗头及时进行约谈、警告,使他们没有机会违法违规。
四是要加强宣传,引导正确的旅游消费观。“不合理低价游”之所以能够盛行,也与游客旅游消费观念不成熟和贪便宜心理有一定的关系。市场上没有免费的午餐,任何产品都会有一定的成本,任何企业也都有一定的盈利预期,任何有质量保障的产品和服务也都不会低于成本价。旅游和其他相关部门要通过宣传引导,让消费者树立正确的旅游消费观,避免上当受骗,让“不合理低价游”没有市场、没有机会。
总之,治理“不合理低价游”,是一个关乎旅游消费者切身利益和旅游业发展前途的大事,任务艰巨,需要集中治理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事后严惩与事前预防相结合,整顿市场与引导消费相结合,杜绝“不合理低价游”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发生,保障旅游产业的健康与可持续发展。
特约评论员:中国旅游协会副会长、山东省旅游协会会长、山东大学旅游管理系主任王德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