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莫过于老百姓最值钱的财产,而夫妻一起买的房子是夫妻共同所有,已经是“天下人都知道”的常识。
可是,如果夫妻双方买房的时候就约定房子归一方所有,离婚时另一方可以反悔吗?
买了房子,夫妻俩还签了一个《婚内协议书》,约定不论是在婚姻存续期间或离婚,房子都归小丽所有,银行贷款也由小丽来还。但这个协议签了之后,夫妻俩并没有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但不久前,小丽小浩的婚姻却走到了尽头,不仅如此,两人还因为房子产生了纠纷。小丽起诉到法院,一方面请求法院判决她和小浩离婚,另一方面要求判决两人买的房屋归自己所有。
眼见要离婚,小浩开始反悔,他认为《婚内协议书》是不得已签署的;而且,这一婚内协议是他就夫妻共有房产对小丽的赠与,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之前他有权撤销赠与。因此,小浩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取得409号房屋的所有权,按40%比例给付小丽折价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浩和小丽在婚后发生矛盾,不能沟通与谅解,夫妻感情确实已破裂,因此判决准许他们离婚。
对于房产,法院查明,409号房屋由小丽与小浩婚后共同出资购置,登记为共同共有。双方自愿签署《婚内协议书》,明确约定409号房屋归小丽所有,这些内容都是由小浩起草填写的,小浩对协议约定及执行后果应该是知道的。因此,该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两人的《婚内协议书》是双方对婚姻期间所得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的约定,而不是一方将个人房产给予另一方的单纯赠与行为,双方签订协议之后房产所有权归小丽所有,小浩不享有房产赠与撤销权。小丽要求确认409号房屋归其所有,剩余贷款由其偿还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409号房屋归小丽所有。
现实中,离婚夫妻因为房屋、汽车等财产发生争议比较普遍,大多是夫妻俩约定将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但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后双方感情破裂起诉离婚,赠与房产的一方反悔主张撤销赠与,另一方主张继续履行赠与合同。
对这类争议,应该受《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的约束,在房产办理过户手续之前赠与方可撤销赠与,受赠方无法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获得房屋的所有权。
但是,对于小浩、小丽夫妻的争议却不能适用这一规定。因为409号房屋是小浩与小丽婚姻期间购买的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并非小浩一方的个人财产,而是属于小丽与小浩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签订的《婚内协议书》对409号房屋的权属进行约定,属于“夫妻财产约定”,而非“夫妻房产赠与”,小浩不享有《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的撤销赠与权。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此看,夫妻财产约定,只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权益,即应认定为有效。即使没有办理物权转移登记,也不影响一方依据协议约定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因此,尽管双方没有办理房产过户变更手续,但双方依然受该协议的约束,小丽在离婚诉讼中依据《婚内协议书》约定取得409号房屋的所有权。
问题来了——
结婚买房,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只写他,她也出了钱,万一之后闹纠纷,咋弄?
小夫妻,俩名字都写上,是不是让人觉得这还没怎么着,就彼此不信任了?
这结婚买房,房产证上有没有你的名字真的有那么重要吗?
请看以下案例↓↓
大场景:
当房产证上只有一个人的名字时
情景1:他结婚前全款买了套房,这房子是他的?
答案:必须的!
解答:根据新《婚姻法》规定,他婚前全款买的房属于他的婚前个人财产,结婚后也不会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万一他结婚了,夫妻感情不和出现离婚,这套房子也仍属于他一个人。
情景2:结婚前,他贷款买了套房。这房子还是他的?
答案:那可不一定。
解答: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子,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相关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也就是说,这房子还是他的哦!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咋说,就是连墙角都分不到。
大场景:
房产证上写着两人的名字
情景1:这房子是他全款买的,这房子归他俩?
答案:不一定!
解答:“举个栗子”,大牛和小妞在结婚后全款买了套房子,房产证上写了两个人的名。但一旦他俩因离婚闹上法庭,如果说小妞没有证据能证明她买这房子时出了钱 ,这房产证上就算是有她的名字也是白搭的。在财产分割时,法官仍能判这房子归大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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