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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女职工怀胎八月仍工作,不但前期少发工资,休产假后还被拖欠工资!

上海旅游 2018-10-30

按照国定规定,女职工休产假是有一定的产假待遇的,但是这位雷女士怀孕了8个月还一直坚持工作,休了产假之后公司却一直拖欠工资不发?我们来看看是怎么回事。



去年3月,雷女士开始在宝山区一家名为吉柏商用纸品的单位做网络客服,没过多久雷女士发现自己怀孕了,宝宝的意外到来,也让夫妻俩喜上眉梢。


直到去年春节,怀有八个月身孕的雷女士还一直坚持工作。但是,因为身体越来越不方便,雷女士向单位请了产假,随后留在老家山西待产。


雷女士的工资是一个月4000元。让她万万没想到的是,自从请了产假开始,单位就一直拖着她的工资不发,目前已经拖欠工资一万六千余元。



而雷女士上班一开始,单位就有少发工资的现象。现在孩子刚出生,全家的经济重担都落在了老公郑先生一个人的身上。


在遭遇欠薪后,夫妇俩曾多次向单位讨要工资均没有结果。无奈之下,夫妻俩求助节目组,特勤员拨通了单位法人吴先生的电话,可是,话没说几句吴先生就匆忙挂断电话。


7月12日,郑先生受妻子委托来到了上海市宝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由于事关保护劳动者和妇女的合法权益,接到材料后,法律援助中心在三个工作日内为郑先生指派了律师徐璐颖。



后援律师介入后了解到,这家吉柏商用纸品公司不仅扣发了雷女士的产假工资,就连最初的用工合同都没有签订,社保也从未替雷女士交纳,严重违反了劳动法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86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8月6日,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对该案进行了仲裁,要求吉柏商用纸品公司补发雷女士工资,同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



这不就是明显的歧视女性吗?

文章出自上海旅游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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