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范围
市区范围内(含宿豫区、宿城区、开发区、新区、工业园区)的停车场、停车库、停车楼以及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等停车场所。
收费方式
停车服务收费实行计时、计次或包月三种计费方式。国家机关查封、扣押的车辆停放费实行计次收费(依法律、法规或有关文件规定由查封、扣押机关承担停车服务费的,其计费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道路停车泊位除对周边居民长期停车可实行包月收费外,应当实行计时收费方式。其他停车场由经营者按照车位供求状况自主选择计费方式。鼓励停车需求旺盛、车位紧张的停车场实行计时收费。
(一)计时收费
停车场应当安装合格的计时收费管理装置。
1.以小时为计费单位,连续停放累计计时收费,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
2.一次停放横跨两个时段的,按两个时段标准分别收费,不足一个计费单位的按一个计费单位收费。
3.设置24小时内连续停放累计计时最高收费标准。
(二)计次收费
1.按车辆进入停车场的时间,对应白天和夜间时段的收费标准计次收费。
2.每次时限为12小时,超过12小时重新计次。
3.一次停放横跨两个时段的,按进入停车场时段的收费标准一次收费。
(三)包月收费
车辆长期停放,可以实行包月收费。道路停车泊位对周边居民按月收费的,收费标准参照周边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室内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执行。其他包月收费由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计时办法
一、实行计次收费的停车场,按车辆进入停车场的时间,对应白天和夜间时段的收费标准计次收费;每次时限为12小时,超过12小时重新计次;一次停放横跨两个时段的,按进入停车场时段的收费标准一次收费。车辆进入机场、车站、码头、医院配建停车场30分钟以内,进入其他停车场20分钟以内(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场除外)免费。
二、实行计时收费的停车场,在机动车进入机场、车站、码头、医院配建停车场30分钟以后开始计费,进入其他停车场20分钟以后开始计费(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场除外);一次停放横跨两个时段的,按两个时段标准分别收费,不足一个计费单位的按一个计费单位收费,计费尾数四舍五入;道路停车泊位24小时内连续停放最高收费标准分别为:小型车(蓝牌照)每辆30元,大型车(黄牌照)每辆50元。其他停车场24小时内连续停放最高收费标准分别为:小型车(蓝牌照)每辆15元,大型车(黄牌照)每辆30元。
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