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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郭某等人组团到非洲旅行,携带多副象牙制品乘坐航班降落首都机场后,走了无申报通道。海关在对该航班托运行李进行先期机检时,发现郭某的行李图像异常。
后经相关部门鉴定,这些均为现代象科动物牙,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物种,经对20余千克象牙制品价值进行测算,确认价值人民币近100万元。
郭某辩称其携带的是旅游纪念品,不是用来牟利的。但法院还是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说法】
我国公民出境时,一般都会收到外交部、林业局等部门发送的短信,提示中国游客禁止买卖、携带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特别是象牙和犀角。
我国刑法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对走私珍贵动物、动物制品罪的入罪标准进行了明确,同时规定,不以牟利为目的,为留作纪念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进境,数额不满十万元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这就是说,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并不以牟利作为构罪的必要条件,即便是个人为了当做旅游纪念品将之携带入境,也构成该罪。
本案中,法院考虑郭某携带的象牙制品可以认定购买人员是为留作纪念,不具有牟利目的。但郭某携带的象牙制品的重量和价值不能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其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
中国禁止携带入境的7类物品
1.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
2.伪造的货币、伪造的有价证券;
3.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光盘、计算机储存介质等;
4.各种烈性毒药;
5.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等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6.新鲜水果、茄科蔬菜、土壤、犬和猫以外的活动物、动物产品、有害生物等;
7.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或其他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等。
根据中国海关规定,不能带出国境的包括以上1至5项以及: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印刷品、光盘、计算机储存介质等;珍贵文物;濒危动植物及其种子、繁殖材料等。有关出入境违禁携带物品的更多详细规定还是请参见中国海关网上的相关内容,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严格遵守中国海关的相关规定,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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