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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景区超允许纳客或追刑责

山东旅游 2016-08-05


       近日,省政府法制办发布了《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出,存在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未设置风景名胜区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标牌等行为的,由设立该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征求意见稿提出,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度假区或者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征求意见稿特别提到,在景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演艺等活动,从事影视拍摄活动等一系列活动都必须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影视拍摄、演艺活动,刻字立碑、设立雕塑,采伐树木等一系列活动的,除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之外,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征求意见稿规定,风景名胜区门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出售,禁止出让或者变相出让风景名胜区门票专营权,门票价格的确定和调整,依照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在门票收入使用方面,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应当专门用于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以及风景名胜区内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补偿。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风景名胜区内的自然景观、景物,应当允许游客摄影、摄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圈占摄影、摄像位置,不得向摄影、摄像的游客收取费用。违反规定圈占摄影、摄像位置,向摄影、摄像的游客收取费用的,将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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